贪污多少判刑

一、贪污多少判刑

1.对于个人贪污金额未满5千元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轻微,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长期进行多次贪污行为却未被发现的,应按累加贪污金额进行判罚。

2.个人贪污金额为5千元至5万元时,应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者,则处以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犯罪后有悔过表现并积极退赃,可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责任,但需接受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

3.个人贪污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附加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的惩罚。

4.个人贪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附加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死刑和没收财产的严厉惩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由国家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优势条件,采用侵吞、盗窃、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公共财产进行占有和处分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者,应当被判定为贪污罪立案标准;

(2)个人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5000元人民币,但是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也应当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且行贿金额超过30000元人民币者,应当按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