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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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政治委员制度,是沿袭国民革命军北伐时期的党代表制在中国工农红军连级以上部队设立党代表。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军事问题决议案》“采用苏联红军的组织经验,实行政治委员与政治部的制度”。但1929年9月初陈毅在上海给中央写的报告指出红四军仍实行党代表制。[1]1929年中央给红四军的《九月来信》“党代表名称应立即废除,改为政治委员,其职务为监督军队行政事务,巩固军队政治领导,副署命令等”。1929年12月红四军党的九大决议在各级实行政治委员制。
1930年10月,中共中央首次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红军的政治工作。其中《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指示以前,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指责古田会议决议确立的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党包办一切”:“党包办一切的结果,把红军中军事、政治机关,失去其独立系统的工作,变成了不健全的残废机关。这种由党来包办一切的根源,仍然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余毒。”决定[2]“红军中包办一切军队行政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应即取消”。此后,中共领导的军队不再实行“党委制”,代以“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1934年起,中共中央、中革军委先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行“军政委员会制”,如:
1934年7月23日中央临时书记处、中革军委在《给六军团及湘赣军区的训令》:“弼时同志及部分的党政干部应准备随军行动。弼时即为中央代表,并与萧克、王震三人组织六军团的军政委员会,弼时为主席。”这是已知最早的设立军政委员会的历史文献记载。此前红军中党的领导机关一般叫前委、特委。
1934年12月,为统一领导红十军团与创立浙皖赣边苏区行动,中共中央决定以方志敏、刘畴西、乐少华、聂洪钧和刘英五人组成十军团军政委员会,以方志敏为主席。
1936年11月10日,为西征部队的党政军的统一组织领导,中央及军委决定成立西路军军政委员会,由陈昌浩、徐向前、曾传六、李卓然、李特(以上五人为常委)、熊国炳、杨克明、王树声、李先念、孙海松、郑义斋等11人组成,陈昌浩任军政委员会主席,徐向前任副主席。
1937年5月党的苏区代表大会决定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实行单一领导制,取消政治委员制。1937年7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的组织的决定》,提出“为适应新的条件的变更,确定红军中实行单一首长制,以政治部主任为其政治的助手。同时为健全党的组织,以集体的领导方式来代替政治委员制度,故在师以上及独立行动之部队则组织军政委员会。”1937年8月1日《中央组织部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军政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能,规定“师以上及独立行动部队,组织军政委员会”“军政委员会是党的秘密组织,它指导全部的军事和政治及党的工作,并向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负责,由该部之首长及其副者和政治部主任等五人组织之(其余二人由上级指定)。其名单和书记均由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指定与批准。”八路军一一五师军政委员会包括林彪、聂荣臻、罗荣桓、周昆、萧华,林彪为书记;一二〇师军政委员包括贺龙、关向应、萧克、甘泗淇、王震,贺龙为书记;一二九师军政委员会包括刘伯承、张浩、徐向前、陈赓、王宏坤,刘伯承为书记。
1937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央关于前方设军委分会及军政委员会的决定》,在八路军前总设党的军委分会。1937年9月19日八路军前总向党中央负责同志做了报告,提出恢复政委制的建议。9月22日,中央负责同志迅速批复了这一报告并指出:关于恢复政委及政治机构原有制度,我们完全同意,请速令执行。
1938年12月,党中央批准,八路军总部颁布了《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军事行政和作战指挥上军事指挥员负更重大的责任,但在军事指挥员有违反了党的路线或不执行上级命令情况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在未得到上级机关指示以前,军事指挥员必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
1941年2月7日,汲取皖南事变个人专断之弊,中央军委颁布《军政委员会条例》指出“(一)游击战争的环境与部队的分散行动,要求一定限度的集体领导与一定限度的集中指挥”“为此目的……成立军政委员会……作为每级的集体领导机关”,规定在军、师、旅、团及纵队、支队、军区、分区等级成立军政委员会,作为各级的集体领导机关,取代了政委制。军政委员会由司令员、政委、政治部主任、参谋长等组成,主席一般由政委担任。军政委员会为执行上级指示,决定该部大政方针,布置工作及检讨工作的领导机构。举凡关系本部的军、政、党、后勤等一切工作,均可讨论决定,并拥有批准干部升迁与调动之权,其决定交由各部门执行。军政委员会实际上起着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并规定“以前军队与地方党政合组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名为军政党委员会,以资区别”(以后又改称党政军委员会)。1941年2月25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各级军政委员会人员之批准权限的规定》。1941年4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新四军各师也成立了军政委员会,隶属于新四军军分会。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九一决定”),强调“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取消过去各地党政军委员会”。同日中央军委作出决定:改变部队中政委最后决定权的规定,部队中团级及其以上,在战争中的军事行动期间,统一由部队军事首长最后决定。
1945年4月至6月间,中共七大提议在全军团以上部队重新建立党的委员会。1945年11月起,晋冀鲁豫军区首先在所属部队中逐步恢复了党的各级委员会。194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恢复军队中各级党委会组织的指示》,肯定和推广了晋冀鲁豫军区的经验,要求全军团以上部队恢复、建立、健全各级党的委员会,军政委员会随之被撤销。1947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对党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和职权等作了规定,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部队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人民军队恢复了曾在红军部队中实行的党委制。
建国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政治工作内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10年版)》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中写道:“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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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从事执法勤务工作的副处级及以上级别的警察队伍设立政治委员,协助行政主官领导管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与队伍建设。均属于人民警察范畴。
省级、地级、县级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置政治委员职务,与该机关的行政级别相匹配。公安机关的部分内设机构、公安分局、派出所、看守所、事业单位以及海关缉私、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系统公安等行业性公安部门也设有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设置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
省级、地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机构设置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设立政治委员职务,省级监狱管理局各直属监狱设立政治委员职务。
交通运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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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属的远洋轮船、近海大中型船舶及轮渡船、长江航运大中型船舶(正处级)均设有政委,负责协助船长做好本船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生产安全工作及船上的后勤工作,是把党支部建在船上的体现,是船舶工作的服务者与协调者。1990年1月20日,交通部党组发出《关于完善船舶领导体制的通知》,决定:航运企业和拥有船舶的单位,其船舶继续实行船长负责制,为更好发挥船舶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加强船舶的思想政治工作,船舶专职政工干部的职务名称,由副船长改为政委。
民航系统各民航公司的飞行总队、飞行大队亦设有政治委员职务。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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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监管、规划监督执法、水政监察支队、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也设有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职务。